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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公司遇到司法机关执行公务怎么办?8条规则要记牢

喜欢就点→ 物业管理圈 2020-12-11


针对物业企业物管人员在法律知识上的短板,近日,园区法院执行庭法官黄延杰面向各大物业公司负责人和员工,进行了一次以“物业公司配合司法机关执行公务的法定义务”为主题的培训。(荐读律师谈处罚物业30万:是“雷霆之怒”,还是“罪有应得”


  黄延杰法官首先列举了怀疑执法人员真实性、要求请示领导、保护业主隐私拒不放行、要求出示执行协助通知书等常见的四类物业公司阻碍执行的情况,对上述情况进行释疑解惑,并向在座的所有物管工作人员明确了物业所承担的义务。



  1、物业管理企业控制的大门、道闸等设施,物业管理人员在核实执行人员的真实身份后应给予执法人员、执法车辆、法院扣押车辆开门或放行。


  2、配合执法人员张贴执行法律文书。


  3、配合执法人员评估、勘验、强制开锁入户。


  4、配合执法人员上门调查、取证。


  5、配合执法人员上门搜查、查封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财产。


  6、配合执法人员凌晨行动及日常对被执行人拘传、拘留。


  7、配合执法人员社区公告栏张贴失信被执行人公告、社区发布悬赏公告。


  8、其它需要配合、协助的义务。


  延伸阅读


 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一百一十一条


 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
  (一)伪造、毁灭重要证据,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;


  (二)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的;


  (三)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已被查封、扣押的财产,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,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;


  (四)对司法工作人员、诉讼参加人、证人、翻译人员、鉴定人、勘验人、协助执行的人,进行侮辱、诽谤、诬陷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

  (五)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;


  (六)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。


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,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  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


  有义务协助调查、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,并可以予以罚款:


  (一)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;


  (二)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,拒不协助查询、扣押、冻结、划拨、变价财产的;


  (三)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,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、转交有关票证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;


  (四)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。


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,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;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,可以予以拘留;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。


  3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


 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,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。对单位的罚款金额,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。


  拘留的期限,为十五日以下。


  4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八条


  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,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,并按规定着装。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。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发。


来源: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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